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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等29个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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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定实施标准。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标准,并与省级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充分衔接,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确保内容无缺项、人群全覆盖、标准不攀高、财力有保障、服务可持续。各地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应在本文件印发后3个月内完成,及时对外公布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二、严格界定主要范围。各地要对照《标准》,逐项细化实化本地区的实施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服务项目或保障水平超出《标准》的,要审慎进行研究论证和资金测算,并开展风险评估,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符合本地区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并控制在财政可承受范围内。 三、有效落实支出责任。中央、省级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财政安排经费。地方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地方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经费,相关收支缺口除部分资本性支出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中央、省级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主要实行中央、省级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具体支出责任随分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情况予以相应调整。各地财政要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资金预算管理,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资金的及时下达和拨付,推动建立可持续的投入保障机制。 四、着力强化能力保障。各地要按照地方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合理规划建设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加快补齐短板。确保相关经费足额拨付到位,保障服务机构的有效运转,鼓励将适合通过政府购买方式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激励政策,着力培养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基本公共服务人员队伍。 五、全面推进公开共享。各地要充分利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等,及时公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方便群众参与标准监督实施。用数字化手段落实落细《标准》,推进“浙里基本公共服务”重大应用全省贯通,让政策直达、服务直享。委托第三方开展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满意度调查,加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效果反馈,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六、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各地政府要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作为民生保障的重点任务,开展基本公共服务达标行动,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公共服务权益。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牵头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做好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落实工作,组织实施情况的联合检查和效果评估,加强实施监测预警,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 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 浙江省档案局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浙江省体育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文物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共青团浙江省委员会 浙江省妇女联合会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省气象局 浙江省邮政管理局 2021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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