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全市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市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全市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负责全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总量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提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结构优化、现代化经济体系、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任务以及相关政策。起草发展改革领域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的评估督导工作。 (二)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引导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对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等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承担海西区合作工作。组织编制并推动实施全市新型城镇化规划。对接海洋经济工作。牵头实施全市重大平台整合提升。 (三)统筹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拟订和组织实施绿色发展相关战略、规划和政策。制定和实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及政策。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四)负责重大基础设施的综合管理。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协调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统筹协调综合交通发展有关重大问题,综合协调铁路和通用航空业,衔接平衡交通发展规划。 (五)负责宏观经济预测、预警和预期管理。研究分析全市国民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协调宏观经济运行重大问题。负责全市国民经济动员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协调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有关工作。 (六)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市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进就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完善社会保障等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政策。组织制定少数由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拟订全市政府定价目录,负责全市重大价格改革与政策协调。制定重要领域的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发布相关指引。 (八)负责全市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政策,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提出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的规模、投向建议。按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备案重大项目。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拟订并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 (九)负责全市基本建设、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负责编制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省和市立项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审查审批工作,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评估督导工作。负责落实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按分工做好市重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督促各级重点工程建设临时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职责。 (十)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和财政、金融运行情况,提出协调解决财政金融运行重大问题的建议。参与制定财政和金融政策,推动构建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提出全市直接融资的发展目标和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负责全市企业债券发行的综合管理。负责创业投资的管理和政策制定。 (十一)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提出相关改革建议。牵头推进全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协调推进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十二)统筹全市对外开放工作。拟订对外开放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对接全省“一带一路”建设。承担统筹协调全市“走出去”有关工作,负责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平衡发展、布局优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负责各类开发区(园区)的统筹规划。指导全市重大对外开放平台建设。 (十三)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实施重大产业工程。协调产业升级、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全市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负责推进服务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跟踪研判分析消费变动趋势,拟订实施促进消费的综合性政策措施。 (十四)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推进创业创新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措施。会同相关部门规划布局全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十五)提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协调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速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及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全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规划农业农村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并协调实施。 (十六)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对口支援工作。牵头编制对口支援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编制有关专项规划。综合协调前方指挥机构、市直部门、县(市、区)的对口支援工作。牵头落实与对口支援地区之间的合作协议。参与实施山海协作工程。 (十七)研究提出全市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的建议,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研究、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建议,参与能源价格制定。按规定权限负责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审核上报工作,负责能源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能源运行调节。负责能源预测预警,监测分析能源产业发展状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推进数字能源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分析并发布能源信息。负责电力行业管理,协调电力供需、电网运行中的有关问题。负责电力电量平衡和电力年度计划编制及管理,监督指导电力调度和电力交易。负责电力需求侧管理和有序用电,指导节约用电,牵头处置大面积停电事故。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保障运行管理。监测煤炭运行态势和市场状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保障政策和措施,负责煤炭供销运行秩序和质量控制的管理。负责协调成品油市场供应调度。负责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监督指导天然气调度运行,保障天然气供需平衡。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节能降耗、能源“双控”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的综合协调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双控”政策,组织实施节能地方标准。按规定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组织实施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指导监督全市能源监察(监测)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市能源合作交流和能源科技管理工作。 (二十)研究提出全市重要物资储备规划,市级储备品种目录建议。根据全市储备总体发展规划和品种目录,组织实施全市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制定全市粮食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组织实施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标准、粮食质量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二十一)管理全市粮食、棉花、肉类和食糖等物资储备,负责全市粮食流通行业管理,负责市级储备粮棉肉糖行政管理。研究提出市级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建议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各地落实储备任务,指导和协调县(市、区)粮食部门的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监测粮食等重要商品供求变化并预测预警,承担全市粮食流通市场调控的具体工作。管理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二十二)拟订全市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有关储备基础设施和粮食流通设施市级投资项目。负责对管理的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负责全市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粮食库存检查。承担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职责。负责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统计工作。负责粮食应急储备宣传工作。保障军粮供应数量和质量。负责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市粮食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1)办公室 (2)政策法规处 (3)发展战略和规划处 (4)国民经济综合处 (5)固定资产投资处 (6)行政审批服务处 (7)基本建设综合处 (8)农业和城镇发展处 (9)产业发展处 (10)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11)节能监管处 (12)服务业与消费处 (13)能源处 (14)军民融合发展处 (15)粮食与物资储备处 (16)安全仓储与监管处 (17)价格处 (18)对口支援帮扶处 (19)人事教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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