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自然资源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起草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市政府确定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调处全市重大自然资源权属和不动产权属争议。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林地管理。负责土地征收征用、储备管理。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建设用地及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国土绿化、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负责林业和草原种苗监督管理。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勘查规划。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负责地质勘查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巡护、野外用火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测绘与地理信息成果工作、地图工作和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 (十三)负责森林、湿地和草原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指导公益林划定,负责公益林建设、保护和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按分工负责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湿地和草原的开发利用。指导国有林场建设和发展。 (十四)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人工繁育或培植、经营利用。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调整、规划、建设相关工作。组织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 (十五)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拟订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利用政策,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组织实施市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六)负责自然资源督察和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对县(市、区)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参与查处城镇规划区城乡规划违规违法行为。指导县(市、区)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监督、协调、指导和查处全市林业重特大违法案件。指导全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行政审批服务处。 (三)法规监察处。 (四)自然资源调查登记处。 (五)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 (六)国土空间规划处。 (七)详细规划处。 (八)规划管理处。 (九)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 (十)用途管制和耕地保护处。 (十一)地质矿产管理处。 (十二)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处。 (十三)国土绿化和产业发展处。 (十四)森林防火处 (十五)自然保护地和森林资源管理处。 (十六)财务与审计处。 (十七)人事教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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