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广电、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意识形态管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负责起草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文化、广电、旅游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 (三)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广电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四)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具有全市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文艺作品创作生产,推动各门类、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文化广电旅游活动。 (五)负责全市文化广电旅游公共事业发展,推进全市公共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市重点及基层文化广电和旅游设施建设,深入实施文化广电旅游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建设。 (六)指导、推进全市文化广电旅游业科技创新发展。推进全市文化广电旅游业数字化、标准化建设。负责全市文化广电旅游业人才队伍建设。 (七)组织实施全市文化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八)拟订并组织实施文化广电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广电旅游重大项目建设,指导文化广电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文化广电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九)监督管理文化广电旅游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依法规范市场秩序,推动文化和旅游企业质量管理和品牌培育,推进行业精神文明和信用体系建设。 (十)指导、管理全市文化广电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 (十一)负责全市文物的保护利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全市文物安全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考古工作。负责博物馆监督管理。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抢救工作,推动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传承、保存、弘扬、普及和振兴。推进全市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 (十二)负责对全市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监管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全市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落实广播电视应急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机构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 (十三)指导监督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协调全市性、跨区域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重大案件,查处违法问题,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指导全市文化广电旅游行业安全稳定工作,负责文化广电旅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深化文化广电旅游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大力实施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持续推进基层文化阵地建设。加快推进文化广电旅游事业及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拓展广播电视主流声音传播途径,提高主流媒体舆论引导力,加快推进文化广电旅游数字化建设和智慧文旅建设。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设下列10个内设机构:办公室、市场管理处(挂法规与审批服务处牌子)、艺术处、公共服务处、文物处(挂非物质文化遗产处牌子)、广播电视处、规划建设处、产业发展处、数字文旅处、人事教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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