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订医疗保障相关政策、标准。 (二)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建立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三)组织制定并执行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承担市级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四)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支付标准和收费等政策,以及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五)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 (六)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指导和推动医疗保障部门“最多跑一次”改革向纵深发展,强化政府职能转变,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推进社会治理和政务服务现代化。坚持整体政府理念,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优化医疗保障部门政务服务体系,推进简政放权,规范审批服务流程。发挥医保杠杆作用,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深化医疗保障部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强化医疗保障部门管理服务信息化技术支撑,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群众办事,全面提升企业和群众改革获得感和满意度。 (十)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三医联动”改革和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加快推进医保与医疗、医药数据互联互通,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市医疗保障局有三个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室、改革发展和医药服务管理处、医药招标采购和基金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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