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教办〔2023〕7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
为全面落实《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关于督促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司函〔2021〕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保障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推进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教育公平,助力以县域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经研究,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象界定
随迁子女是指户籍登记在外省(区、市)或本省外县(市、区),随父母到输入地(同住)并将入学或已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包括柯城区与衢江区之间跨区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两为主”要求(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享有公平、同等的义务教育基本公共服务。进一步落实好《居住证暂行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健全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保障政策,全面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家长常住地入学。
三、工作举措
(一)保障入学的主要措施。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家长常住地100%入学:(1)合理制定新生招生计划。随迁子女入学需求比较大的地区,在资源可承载的前提下,要适当增加公办学校招生计划,全力保障符合当地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入学。(2)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入学需求比较大、公办学校学位资源紧缺的地区,要按基准班额(小学45人/班、初中50人/班)核定城镇公办学校的招生计划。(3)当地公办学校学位资源不足、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入学难以全部安排的,要通过向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购买学位方式解决入学问题。(4)100%保障入学要覆盖到市本级学校,不能有盲区。
(二)提高就读公办学校比例的主要举措。各地可通过以下举措提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比例:(1)在办学规模内,尽量增加公办学校招生计划,更好满足随迁子女进公办学校入学的需求;(2)通过满班额、扩班级等途径挖潜,适当增加公办学校学位并向社会公布,分梯度公平、有序吸纳符合当地转学条件的随迁子女从当地民办民工子弟学校转学到公办学校就读;(3)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校比例较低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必要时可在没有实施过户籍生分流的公办学校适当突破基准班额(起始年级除外),以缓解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转入公办学校就读的学位紧缺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成立由局领导牵头的工作小组,明确相关业务科室职责,分工协作。要定点定时、定标定责,细化目标任务,压实工作责任,表格式压茬推进,清单化攻坚突破。在落实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会同有关部门快速协调解决。
(二)优化义务教育招生管理系统。各地要进一步优化义务教育段招生管理系统,确保新生入学报名、审核、录取环节全部实行电子化管理,有关数据可随时提取、比对。
(三)加快落地见效。各地须在2月底前出台发布完善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入(转)学政策举措文件(如果原政策文件已符合落实要求的,可不出新文件,但须重新公布);5-6月,启动新生入学报名工作;春季或秋季学期开学前,启动随迁子女转学工作;8-9月,完成新生学籍录入工作;10月底前,核定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100%保障入学任务完成情况。
(四)加强宣传力度。各地要多层次、全方位开展随迁子女就学保障有关政策的宣传解读,把随迁子女入(转)学条件、途径、时间安排和购买学位对象、标准等家长关心事项广而告知、讲清讲透;为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入(转)学创造更多的条件和机会,积极主动为随迁子女入(转)学提供更便捷、更人性化的服务举措;随迁子女入(转)学政策应公开透明,落实进度要实时公布,全面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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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