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12-2022-0021
浙财资环〔2022〕74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宁波不发):
为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公益林资源,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修订了《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
2022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公益林等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7〕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指各级政府按规定标准安排的用于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补偿、保护和管理的资金。
一、补偿范围及类别
(一)补偿范围。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经批准公布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对受益对象明确的风景林,按照受益补偿的原则,由所在地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履行补偿职责。
(二)补偿分类。根据公益林所处生态区位重要性,兼顾管护要求、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等,实行分类补偿。将公益林区分为一、二、三类,其中:第一类为国家公园和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中实施租赁的非国有公益林;第二类为主要干流和重要支流源头县、加快发展县的公益林,国家公园和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中未实行租赁的公益林;第三类除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公益林。
二、补偿标准及承担比例
省级以上公益林最低补偿标准由省里确定,补偿标准由原标准部分和提高标准部分组成。原标准部分是指本办法施行前的公益林补偿标准,由省级以上财政与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按定额承担的部分(见附件);提高标准部分是指本办法施行后提高的补偿标准,由省级以上财政与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按90%与10%比例承担的部分。
三、补偿资金
补偿资金包括补偿性支出和管护性支出。按林地使用权分,公益林划分为国有公益林、非国有公益林,国有公益林的补偿资金均为管护性支出。
(一)补偿性支出。
补偿性支出是指非国有森林因被认定为公益林,其采伐和经营活动受到一定限制而对其权利人给予的一定经济补偿。补偿对象分别为:
1.个人的承包山、自留山,补偿对象为个人。
2.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统管山,补偿对象为相应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补偿资金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依法签订了承包、租赁等流转合同(或协议)的公益林,在合同(或协议)有效期内,合同(或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补偿受益人的,补偿对象为约定的受益人;未明确约定补偿受益人的,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补偿对象及相应份额。
公益林发生变更调整的,补偿对象应同步作出相应调整,确保公益林建设面积与资金补偿面积保持一致。
(二)管护性支出。
管护性支出是指用于省级以上公益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支出,包括公益林护林人员费用、管护费用和管理费用。
护林人员费用主要用于公益林区护林人员的劳务报酬、劳动保障、培训等;管护费用主要用于公益林区的林分改造、森林抚育、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护基础设施和专用设备等;管理费用主要用于公益林的区划界定、监测评价、资金监管、宣传培训、检查验收、数字化建设等。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补偿资金不得用于管理费用。
非国有公益林管护性支出标准为每亩5元,其中护林人员费用不低于每亩3.5元、管理费用不超过每亩1元。国有公益林的管护性支出中,管理费用不超过每亩1元,其余为护林人员费用和管护费用。自收自支或差额拨款的国有公益林经营单位的管护性支出,可用于其职工参与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劳务支出。
四、预算执行
各市、县(市、区)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拨付补偿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资金发放到位。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使用。
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国有单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健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制度,规范补偿资金使用。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将补偿性支出分配和护林人员费用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各市、县(市、区)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单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档案。
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绩效管理。
省级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指导各级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对补偿资金开展绩效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各市、县(市、区)林业、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切实加强补偿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做好资金绩效监控及评价,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监督检查。
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林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补偿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对资金进行周期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和完善政策。《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19〕10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省级以上公益林原补偿标准定额表
附件
浙江省省级以上公益林原补偿标准定额表
序号 | 市、县(市、区) | 原每亩补偿标准(省级以上定额) | 原每亩补偿标准(市县定额) | ||||
第一类公益林区(48.2元/亩) | 第二类公益林区(40元/亩) | 第三类公益林区(33元/亩) | 第一类公益林区(48.2元/亩) | 第二类公益林区(40元/亩) | 第三类公益林区(33元/亩) | ||
杭州市 | 淳安县 | 44.88 | 37.9 | - | 3.32 | 2.1 | - |
临安区、桐庐县、建德市 | 34.92 | 31.6 | 24.6 | 13.28 | 8.4 | 8.4 | |
杭州市本级(含上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 | 28.28 | 27.4 | 20.4 | 19.92 | 12.6 | 12.6 | |
温州市 | 洞头区、永嘉县、平阳县、龙港市、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 | 44.88 | 37.9 | 30.9 | 3.32 | 2.1 | 2.1 |
温州市本级(含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乐清市、瑞安市 | 28.28 | 27.4 | 20.4 | 19.92 | 12.6 | 12.6 | |
嘉兴市 | 嘉兴市全域 | 28.28 | 27.4 | 20.4 | 19.92 | 12.6 | 12.6 |
湖州市 | 安吉县、长兴县 | 34.92 | 31.6 | 24.6 | 13.28 | 8.4 | 8.4 |
湖州市本级(含吴兴区)、德清县 | 28.28 | 27.4 | 20.4 | 19.92 | 12.6 | 12.6 | |
绍兴市 | 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 | 34.92 | 31.6 | 24.6 | 13.28 | 8.4 | 8.4 |
绍兴市本级(含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 | 28.28 | 27.4 | 20.4 | 19.92 | 12.6 | 12.6 | |
金华市 | 武义县、磐安县 | 44.88 | 37.9 | - | 3.32 | 2.1 | - |
金华市本级(含婺城区、金东区)、兰溪市、东阳市、永康市、浦江县 | 34.92 | 31.6 | 24.6 | 13.28 | 8.4 | 8.4 | |
义乌市 | 28.28 | 27.4 | 20.4 | 19.92 | 12.6 | 12.6 | |
舟山市 | 舟山市全域 | 44.88 | 37.9 | 30.9 | 3.32 | 2.1 | 2.1 |
台州市 | 三门县、天台县、仙居县 | 44.88 | 37.9 | - | 3.32 | 2.1 | - |
台州市本级(含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温岭市、临海市、玉环市 | 28.28 | 27.4 | 20.4 | 19.92 | 12.6 | 1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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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 | 丽水市全域 | 44.88 | 37.9 | - | 3.32 | 2.1 | - |